1、本次采购食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蛋类、粮油类、蔬菜类、豆制品类、干货类、调味品类及易耗品类。
2、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食品供应,所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并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相关标准:
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期限:两年,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下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天心区范围内分三个收货地点供货,须同时供货,每天供货时间为06:00-7:00)。
五、服务标准:总体要求:
(一)质量和数量要求
1、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
(2)所供商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食材供应链应明确,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包装食材要有产品合格标志,严禁供应商收购非标准产品供应给采购人。供应商应对食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有详尽的描述。
(3)所有产品符合产品行业及国家相关要求。
(4)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需满足采购需求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物均为正规生产、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腐烂、无辐射、无侵权、无变质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提供保质期内的货物,其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标注保质期的3/4。
(5)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的品种可无偿退货或换货,如换货,供应商需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把货送到目的地。
(6)服务期间,所供食材要求能追踪溯源渠道并不定期留样检测,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不定期提供所供食材的由具有CMA或CNAS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各类食品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及食材采购渠道证明材料,供应商需配合。
2、数量要求:
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具体如下:
(一)肉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1)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鲜片猪肉(GB 9959.1-2001);
7)分割鲜猪瘦肉(GB 9959.2-2001);
8)《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二)水产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
2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 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三)禽蛋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白条鸡、鸭、鹅鲜肉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 |
2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
3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成交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四)粮油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
1 | 大米 | 符合GB1354-2009、: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 |
2 | 食用油 | |
3 | 面、面粉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 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五)蔬菜类
1、要求如下:
类 型 |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
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人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六)豆制品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4)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七)干货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紫菜、黄豆、绿豆等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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