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zzggzy.zhengzhou.gov.c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5年11月24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1、项目编号:金水政采招标-2025-26 | ||||||||||||||||
| 2、项目名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采购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7,182,056.00元 | ||||||||||||||||
| 最高限价:4983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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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采购内容: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水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采购项目,包含所有货物的采购、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保修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A包:CT机1台。 C包:五分类血球仪(含C反应蛋白)1台、尿常规及沉渣分析仪1台、血凝分析仪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制水机)1台、电解质分析仪1台、25羟维生素D3检测仪1台、电热恒温培养箱1台、显微镜1台、离心机(32)孔1台、生物安全柜1台、通风柜1台、心电图机(12导)1台、心电图机(18导)1台、TCD(经颅多普勒)1台、骨密度仪1台、动态心电血压记录仪3台、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1台、超声胎音仪1台、妇科检查床2台、电灼光照治疗仪1台、臭氧冲洗治疗仪1台、阴道镜1台、黄疸仪1台、婴幼儿电子身高体重测量仪1台、听力筛查仪1台、双目视力筛查仪1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含空气压缩机1拖3)2台、牙片机1台、牙周治疗仪1台、根测仪1台、洗胃机1台、可视喉镜2台、心电监护2台、输液泵2台、注射泵2台、呼吸机1台、转运平车1台、病床(含床头柜、床垫、输液杆)55台、医用冷藏箱(≥650L)6台、医用台式小冰箱(≥68L)3台、医用冷冻小冰箱(90L-100L)2台、医用不锈钢治疗柜2台、抢救车3台、治疗车10台、超声波治疗仪1台、体外冲击波治疗仪1台、ABS病例车2台、诊断床10台、污洗车1台、电子自动血压测量仪1台、颈椎牵引治疗仪1台、腰椎牵引治疗设备1台、中频治疗仪2台、低频脉冲痉挛肌治疗仪1台、电针治疗仪2台、熏蒸治疗机1台、训练用阶梯(双向)1台、平衡杠及楔形板1台、姿势矫正镜1台、PT训练床1台、PT凳1台、上肢康复训练器1台、下肢康复训练器1台、系列沙袋1台、哑铃1台、站立架1台、前臂旋转训练器1台、墙拉力器1台、肋木1台、电动起立床1台、踏步器1台、功率车1台、康复训练用垫1台、(训练用棍、球)1台、滑轮吊环1台、助行器1台、平衡训练板1台、磨砂板1台、(OT桌、木插板、手指阶梯)1台、煎药包装一体机(3个桶)2台、经皮神经电刺激仪1台、无烟艾灸仪2台、中药打粉机1台共83种医疗设备。 5.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政府专项债,已落实 5.3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内有关标准及规定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5.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5.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5.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6、合同履行期限:至本项目质保期结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3.1所投产品若属于医疗器械,则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739 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登记证),若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则不用提供。 3.2投标人若为境内生产企业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 相适应的生产资格(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若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则不用提供。 3.3投标人若为代理商(经销商)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关于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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